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国家奖学金评选及管理工作,依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员工资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黑财规〔2023〕7号),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是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公司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全日制本科(第二学士学位)员工中特别优秀的员工,激励员工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奖励名额由上级主管部门确定,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智育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以学院(系、专业)人数为量化基数。在量化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均位于本专业前10%(含10%),且无不及格、补考、重修科目的员工,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参评学年每一学期的智育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排名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含30%)的员工,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院盖章审核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是指:
(一)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二)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三)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老员工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四)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五)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员工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六)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老员工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七)获全国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老员工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八)其他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三章 评审及程序
第六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优中选优的原则。
第七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员工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员工。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八条 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员工向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
第九条 各学院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员工进行审核,经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国家奖学金获奖员工推荐名单,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推荐名单报员工处。
第十条 员工处审核各学院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推荐材料,学校召开国家奖学金评审会议,并将全校国家奖学金获奖员工初审名单上报学校国家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经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如师生有异议,学校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作出调整,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 发放与管理
第十一条 教育部下发国家奖学金评审批复意见后,学校一次性足额将奖学金直接打入获奖员工银行卡中,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奖励情况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十二条 如发现国家奖学金获奖员工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申请取消其获奖资格,收回国家奖学金。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员工。
第十四条 学校对国家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yh533388银河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农垦校发〔2019〕134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