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h533388银河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进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重要物质条件,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有资产的宣传教育,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仪器操作规程。对保管、使用人员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仪器设备及低值品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和丢失的,视损坏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并责其承担适当的经济损失。无论事故大小,凡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出应从严处理,并追究保管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对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或一旦发生事故时,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以及能同损坏、浪费、盗窃设备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条 由于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属责任事故,应予以赔偿。
1.玩忽职守,在提运、保管、使用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致使仪器设备(在使用年限内)变质、受潮、损坏、腐蚀、生锈和账目混乱而造成损失的。
2.不遵守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操作粗心大意,造成损失的。
3.不遵守规章制度,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改装仪器设备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不了解仪器设备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5.未经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携带至校外造成损坏或丢失的。
6.由于其他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
7.因工作需要经有关领导批准由个人保管或使用的仪器设备如音像设备、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文体设备等用品造成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程度酌情减轻赔偿:
1.按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不熟练以致造成损失者。
2.在提运、管理或使用中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4.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破的,而造成损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以不赔偿:
1.因仪器本身的缺陷或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失。
2.因使用年久,已达到老化状态,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失。
3.经过批准,试用稀缺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4.由于缺少必要的使用和防护条件,虽经主观努力,仍未能避免的损失。
5.由于其他合理的客观原因(如:停电、停水、电源故障等)造成意外损坏、损失的。
第八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般应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吸取教训,提高认识。对于严重不负责任,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态度恶劣,损失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条 损坏丢失设备器材的责任事故,属于几个人共同负责任的,可根据责任大小和认错态度,分别予以适当批评、处分和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几个人共同使用,且没有明确负责人,其责任由设备所在房间或实验室负责人承担。设备借用或调拨到其它实验室期间(已办理相关手续),造成设备的损失丢失,其责任由现使用者负责承担。
第十条 赔偿费由负责审批单位根据确定的赔偿金额及本人经济情况决定一次偿还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过有关单位调查证明,报负责审批单位批准,可以从其工资收入扣除,或延期偿还。
第十一条 对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赔偿基本原则为:
1.对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凡使用期不满2年丢失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2年以上的按折旧法计算。
2.对单价1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使用时间不满3年丢失的,按原价赔偿;使用时间超过3年的按折旧法计算。
3.丢失使用寿命在1年以上的可作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如电视机、录像机、照相机、录音机、电风扇、电脑、计算器等与民用具有同等使用功能的设备,应按实价赔偿。
4.对员工在实验过程中造成的设备损坏或丢失,可视情节及本人态度等按一定比例减少赔偿,并报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理。
5.对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能够达到原设备技术指标的,赔偿修理费的10%—30% 。
6.对损坏的仪器设备经过修复后,未能到原仪器设备性能需降级使用的应赔偿修理费的20%—50% 。
第十二条 因被盗或自然灾害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根据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出示的证明材料,另行处理。
第十三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时,要及时报有关负责人,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并根据情况逐级上报;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应先保护现场,由二级学院主管经理主持有关管理人员调查核实,并通知学校有关部门(保卫处、资产管理处等)协同处理。有关处理决定报主管董事长,有关的文字材料报资产管理处备案。
凡进口免税设备的损坏、丢失等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资产管理处,由资产管理处与海关联系。
第十四条 处理程序由使用部门写出报告,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备案。损失价值在1000—5000元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资产管理处审批。损失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由使用部门会同资产管理处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董事长审批。有关处理材料应报资产管理处存档备查。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赔偿人所在部门按期负责催缴,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财务处收款,如无故拖延不缴者,学校可采取适当的行政措施或在本人工资中扣除。
第十六条 被批准分期或延期偿还的人员,经过一段时间考察,在爱护设备,节约资金有显著成绩或其它较大贡献的可以由所在单位提出具体书面材料,经资产管理处或主管董事长批准,减免其待缴的赔偿金。
第十七条 根据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回收的赔偿费用于修理及补充仪器设备、附件等,由财务处直接列入设备维修费。
第十八条 对非固定资产的丢失、损坏可参照本办法,由二级学院(部、处)制订细则,报校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十九条 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